法官与文学看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事实上它们所担负的使命是一致的。一言以蔽之,法官和文学均担负着八个字的使命:真相、正义、谅解、和谐。
文学作品之所以吸引读者,法官工作之所以备受关注,均是因为它们能够揭示真相。社会公众对事实真相普遍存在着探究的好奇心理,文学作品通过描述事情发生、发展和结局的峰回路转来满足人们的这一心理;而法官则通过自己主持的审判活动拨开迷雾、展示真相,把在法律界定下的善恶美丑大白于天下。中国古代并没有职业化的法官,封建官僚的职权把行政、检察、侦查、司法集于一身,但也出现了法官文学的雏形。这一雏形突出的表现是公案小说,例如包公案、狄公案等等。这些公案小说之所以世世代代被人们所推崇,就在于在揭示真相这个使命方面较好地实现了法官与文学的共同使命。
文学作品通过对人物刻画来实现臧否,法官工作通过裁判来张扬法制,均是因为它们可以伸张正义。文学作品所凭借的正义尺度主要来自于社会道德,法官工作所凭借的正义尺度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一个社会的道德往往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走向,文学作品与法官工作所依据的正义尺度尽管不同,但也有共同的渊源。文学作品通过褒贬来实现对人物和事件的正义审判,法官工作通过罪与罚、权衡与补偿来实现对人物和事件的正义审判。《窦娥冤》、《陈三两》、《玉堂春》等传统文学作品,正是通过文学形象来鞭挞贪官和社会黑暗的,进而呐喊出正义之声。以包拯、海瑞为代表的“清官”也正是通过依法惩恶扬善实现了社会正义。
文学作品通过对人物的道德评判来实现道德拯救,法官工作通过对被告人和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评判来实现法律拯救,均是因为它们可以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谅解。文学作品无情地揭示假、恶、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唤醒真、善、美,实现假、恶、丑向真、善、美的转化。法官工作也是如此,通过对违法犯罪者的依法惩治,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并努力实现受害人对致害人的谅解。这种谅解正是文学和法官使命的指向,也就是说它们二者的目的都不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煽风点火”、“火上浇油”,而是引导他们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文学和法官通过揭示真相、伸张正义使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其根本目的均是实现社会和谐。一部成功的文学作品,从根本上讲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钝化社会矛盾,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个称职的法官,也必须通过自己娴熟的审判艺术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和谐是法官和文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既然法官与文学的使命如此接近,法官文学的诞生也就显得顺理成章。司法公正是人类的理想,这一理想理应在法官文学中得以彰显,诸如《复活》、《苔丝》、《东京大审判》等中外优秀文学作品正是通过司法这个窗口来反映民生、民风、民意,表现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法律与人情的焦灼,共同奏鸣出了真相、正义、谅解和和谐的时代强音。由此可见,法官文学的兴起和繁荣,并非改善法官形象的权宜之计,而是由法官与文学的共同使命催生出来的。
余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