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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眼中,法律庄重严肃,文学亲切可人,法官冷若冰霜,作家善解人意,彼此风马牛不相及,甚至是相互对立。其实细究起来,两者貌似水火不容,实则水乳交融,相得益彰。
在审判实践中,一个优秀的法官,除了必备严肃、认真、独立、公正的法官范,还得有点文学范儿,借鉴文学的特征,追求艺术性、情感性、审美性与教育性的统一,以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
艺术性是文学的显著特征。作家善于调动各种艺术手段和技巧,还原本色生活,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愿景,这点值得法官学习和借鉴。在审判中,真实是法官坚守的司法底线。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于庭审中理性客观对待证人、证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从多个渠道,多个侧面来印证证据证言的真实性。但这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而一个优秀的法官往往在庭审技巧、处理当事人关系等方面更略胜一筹。优秀的法官往往会通过当事人语言、声音与仪表或其他表现,依据生活知识、社会常识、常情常理、民风民俗等作出判断,对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心理策略、庭审方法、教育方式,让每一次庭审成为展示法治精神的完美艺术作品。
情感性是文学的突出特征。文学情感性的高明之处在于能深入人的内心世界,把我们生命中被压抑的欲望和秘密透露出来。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仅仅是为了赢得一场官司,还为了得到一种精神的慰藉。优秀的法官常换位思考,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实现合理公正解决案件的同时,疏导当事人对彼此和现实的不满或绝望,满足双方当事人被极度感性或过度理性驱逐的精神需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审美性是文学的重要特征。审判工作除了要合情合理合法外,也需要像文学作品一样,具有审美性。庭审中,法官着装应该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规范,彰显威严庄重之美。语言、神态、眼神、动作也应视情况作相应的调整,让整个庭审展现出丰富多样、摇曳多姿的美感。如对情绪激动者,注重语调平和;对文化层次低者,注重耐心的以情理释法;对藐视法律者,注重义正辞严;对遵纪守法者,注重热情以示褒扬。
教育性是文学的终极目标。中国文学自古就有教化的传统。《论语•阳货》云“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同样,一个案件的审结,除了要求公平公正的结果外,还应该对当事人和社会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积极的运用人格教育、伦理教育、道德教育、婚姻爱情教育,劝导生活方式、劝诫人生不良、倡导道德伦理等,以此感染人、教育人、鼓舞人。
当然,法官们在工作之余,也可以更加直接的文学范,深入浅出的笔法,创作法治文学作品,解决大多数人不懂法律的矛盾,为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张 红